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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考抄袭将取消考试资格 记入诚信档案5年

发布:2016-11-18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山东公务员考试网讯:9月份,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文公布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该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也预示着对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进一步加强。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在即,据悉,考试时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出现以上行为成绩无效。
  对考试中出现抄袭、协助抄袭;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将取消考试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库五年。如果发现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将取消考试资格,被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此外,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和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这四种情形列入刑事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认为在健全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应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使考生能够严于律己,自觉遵守相应规定。这里呼吁即将参加此次考试的考生诚信考试,为自己和他人都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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