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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要求多种方式补足配齐幼儿教师

发布:2017-07-26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山东公务员考试网讯 近日,教育部通报了北京、天津、黑龙江等15个省份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经验做法。
  通报指出,各地幼儿园规模基本控制在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多数地方对教职工编制按照教职工与幼儿的一定比例核定,比例从1∶5至1∶10不等。天津、广东等地规定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应占到幼儿园教职工总数的80%以上;山东要求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1%。
  多数省份考虑了增编因素,按照教职工编制总量的一定比例核增附加编制,以满足学前教育发展的多种需求。考虑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支教等因素,广东规定按不超过5%的原则核增,贵州按3%—5%核增机动编制,新疆允许上浮3%—10%的编制;考虑招收特殊需要儿童的因素,新疆根据特殊需要儿童数量、类型及残疾程度,配备特殊教育教师,并增加保教人员数量。江苏、山东、甘肃等地也专门针对特殊教育幼儿园核增一定比例编制;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浙江对生源较少的偏远地区、海岛、山区,保证每班至少一名专任教师,对公办乡镇幼儿园核增不超过10%的附加编制;对寄宿制幼儿园实行倾斜,北京、山东、陕西适当提高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核编比例。
  一些省份继续深化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岗位,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人员配备问题。广东幼儿园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事业编制,原在编在职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按“老人老办法”管理。
  各地对编制实行动态调整,天津、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甘肃、新疆等多数地方,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生源变化趋势和幼儿园布局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期限从2—5年不等。甘肃对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实行专项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截留或者变相占用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教育部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典型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创造条件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采取多种方式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加强动态监管,确保达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要求。对公办园编制外用人依法签订合同,切实保障待遇,逐步实现同工同酬,依法将幼儿园教职工全员纳入社保体系,坚决杜绝因管理不规范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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